半岛bob综合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品位,营造绿树成荫、景观优美、天蓝地绿、生态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十大专项整治”的通告》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整治的实施方案,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深刻认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在改善和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以及改善民生、促进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建立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域市绿地系统。塑造生态健全、充满活力的域市形象,构建良好的人居环境,不断完善和提升城市绿地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加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林下草坪无死角进行绿化,清理绿地内的各类垃圾杂物,确保整齐美观、协调一致;城市临时空闲用地采用节日摆花、种植地被的方式进行绿化,保证景观常态化;行道树树池做到树池整齐、边线清晰、覆盖得当,无泥土;加强单位绿地、居民小区绿地和社区绿地的日常管护,坚决杜绝私自侵占、圈占公共绿地行为。
优化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布局,全面消除城市土地,积极拓展城市绿化空间,加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全面推进“全覆盖、全时段”养护管理模式,推动绿地养护管理由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任务:
(一)公园绿地建设。区园林绿化中心负责完成的甘泉中街、怡水园南侧、**中学北侧、思源学院周边、**中学周边、军分区大院等14处公园绿地建设;区住建局负责完成的仁宗路湿地公园、胡家园子、八声**3处公园绿地建设。
(二)城市出入口绿化。区园林绿化中心负责完成张肃公路北侧沿线线西侧国税局至南三环、高铁沿线m宽绿化带(长安段)、张大路西侧至高铁段4处城市出入口的绿化工程,提高城市出入口的景观水平和生态防护功能。
(三)新建道路绿化。区园林绿化中心负责完成康乐路、丰乐路、丹马路、文昌路、永固路、民乐路、玉关路、西环路五里墩段、西二环五里墩段、北二环、山丹路等11条道路的绿化建设。
(四)城区道路绿化改造。区园林绿化中心负责完成城区行道树及分车带内乔木、绿篱、花灌木、地被的补种、补植,以保持绿地的整齐美观,做到绿化全覆盖,无土地;对绿化带内废弃的路灯基座、广告牌基座等造成绿化带缺株断带严重,影响整体绿化效果的废弃市政设施进行拆除后进行绿化补植。对部分空缺树穴、死亡树木进行补植及更换,并按照标准进行作业,确保成活,达到效果美观、协调一致;
(五)城区地绿化。区园林绿化中心负责完成城区现有86块土地的现状及水源情况调查摸底,逐一制定绿化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并积极与供应商联系,落实花卉种子;指导协调各单位按时按要求完成土地整理、灌水管网铺设、花卉种植等绿化工作任务。
(六)绿地养护管理。**区园林绿化中心按照《甘肃省绿地养护管理标准》要求,确保树木生长旺盛,树形整齐美观,无死株、枯株;绿篱生长旺盛,篱顶两侧及篱壁平整美观,无枯株、死株、缺株;草坪叶色嫩绿,坪面平整,修剪高度4—6cm,无斑秃,无桔黄;花坛图案新颖,造型别致,色彩协调,保持三季有花;树木花草病虫危害率在3%以下;新植树木成活率在98%以上,栽植五年以上树木保存率在95%以上;绿地杂草率在3%以下,无污物、杂物。
1.修剪依据树木的生长习性,合理修剪。落叶乔木每年修剪一次以上;新植树五年内及时抹芽、除萌;常绿乔木一般保持自然树形,仅做适当修剪;灌木类每年四次以上;绿篱六次以上,修剪时期必须合理。
2.施肥有机肥:新植树、灌木、宿根花卉、草坪每年各施二次以上,栽植五年以上乔木每两年一次;无机肥:木本植物每年一次,树穴式乔木以叶面追施为主,草花、草坪各三次以上。
3.浇水各类植物确保每年浇春、冬水各一次,栽植五年以上的乔木每年六次以上;新植树10次以上;灌木八次以上;草花、草坪根据植物生长需要及时浇水,浇水主要集中在干旱季节,雨季根据降雨情况而定。
(七)园林设施管理。区住建局和区园林绿化中心共配合做好管辖区域内的园林设施管理,加强绿地配套基础设施、园林景观设施及服务设施的管理。做好硬化铺装广场、园路、步道、台阶、盲道、绿地护栏、水渠等设施的维护,消除硬质地面坑洼破损、道砖松动断裂、设施变形残缺等现象;做好亭廊、园林小品、雕塑、喷泉、景观灯等园林景观设施的检查和维护,油漆脱落的设施需适时进行粉刷,照明灯及景观亮化设施正常使用,保障照明和亮化效果;定期对座椅、垃圾箱、宣传栏、健身器材、广告牌、指示警示牌、公共卫生间等服务设施的维修和养护,保障各类设施完好无损,增强景观质量和服务功能。
(八)附属绿地管理。区住建局负责加强对物业经营企业的管理,督促各物业公司做好单位绿地、居民小区绿地和社区绿地的日常管护,实现绿化全覆盖。居住区绿地改造不得改变原有绿地性质和减少绿地面积,坚决杜绝私自侵占、圈占公共绿地,严禁将居住区绿地改建为居民停车场。
区园林绿化中心负责做好单位、居住区绿地养护的监督指导工作,确保树木生长旺盛,树形整齐美观,无死株、枯株;绿篱生长旺盛,篱顶两侧及篱壁平整美观,无枯株、死株、缺株;草坪叶色嫩绿,坪面平整,修剪高度4—6cm,无斑秃,无桔黄;花坛图案新颖,造型别致,色彩协调,保持三季有花;树木花草病虫危害率在3%以下;新植树木成活率在98%以上,栽植五年以上树木保存率在95%以上;绿地杂草率在3%以下,无污物、杂物;水面无漂浮物及杂物,水质清洁;无人为损害花草树木现象;绿化设施完好无损。
(九)违法案件查处。市住建局协调市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绿化巡查执法联动机制,认真做好绿化执法监察工作,对违章建筑和设施要求限期拆除半岛bob综合,恢复绿地,对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要依法处理。对部分违章项目,结合实际,协调市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执法,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实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住建局和园林绿化中心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城市精细化管理的的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将推进园林绿化精细化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好落实,深入一线督查指挥,及时解决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问题,保证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以增加城市绿量、提升养护管理质量为重点,坚持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统一规划、突出特色的原则,实施城区公园,开展道路绿地建设、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重点工程,开展城区环境整治、花园式单位(小区)创建等活动,在城区新增绿地面积70公顷,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确保2012年通过国家园林城市验收。
1、公园建设。重点推进悦来湖公园建设,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搭配园林植物,突出地方文化特色,充分发挥公园的服务功能。
2、道路绿化建设。加快推进运河路、东八路等道路绿化配套建设,对府前大街、南一路等原有道路绿化景观实施提升改造。建设一批街头绿地和精品道路节点工程,增加市民户外休憩场所,确保城区道路绿化达标率达到80%以上。
3、河道水系绿化建设。在新建工程中推行生态水体岸线建设,对已建成的非自然水体岸线进行垂直绿化改造,确保水体岸线、区内企业院内绿化建设。经济发展局、建设局、市政局、执法分局、规划分局、油田工业园管理办公室、滨海新材料园管理办公室做好各自负责督察的企业绿化工作,确保在9月30日前督促企业完成院内绿化工作。
5、其他绿化建设。开展区内花园式单位(小区)达标活动,采取“见缝插绿、破硬造绿、立体绿化”等措施,以栽植乔木为主、乔灌草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居住小区搞好居住区绿化,在各居民小区开展阳台绿化、家庭养花等群众性创建活动。要求府前街、黄河路、北一路、东四路、沂河路、辽河路等道路沿线企业进行院墙垂直绿化。
1、提升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布局各类城市绿地,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严格落实“绿色图章”制度,严厉查处和打击毁绿、站绿等违法行为。加强绿地管理,将城市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与园林绿化有机结合,提升城市景观质量。落实园林绿化养护专项资金,并建立逐年增长的保障机制。
2、完善绿地功能,提高绿地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例。城市公园、道路、广场绿化,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草配置合理,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绿地景观做到景随季变,道路绿化做到一路一特色,一路一景致、绿地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比例达到70%以上,常绿树与落叶树之比不低于30%。
3、全面推行节约型绿地建设。在悦来湖公园景区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绿地枯草、落叶收集设施,收集枯草落叶进行沤肥。
4、搞好植物病虫害生物防治。制定生物防治实施方案,明确生物防治推广的任务和指标;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生物防治,生物防治推广率达到50%以上。
1、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服务机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提升行业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城市园林科学研究,加大与高校及科研机构联系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切实搞好滨海盐碱地园林绿化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
2、落实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标准执行绿地分级养护管理,财政预算按养护等级和落实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切实保障园林绿化养护和相关人员经费。绿地补偿费确保用于公共绿地建设。
3、切实搞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编制新一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将城市绿线、蓝线和紫线集中向社会公布,将绿色图章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4、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制定完善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及养护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1、推进水气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改造、新建污水处理厂,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确保污水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供热分户计量比例达到25%。
2、对生态环境、节能减排、人居环境、社会保障4大项考核内容,由各责任单位迅速自查、归集、整理相关资料并建立档案,确保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3、积极推进全面治理水气污染全民开展环保行动。实施“蓝天、碧水、畅通、宁静”四大工程,切实搞好城市污染防治、垃圾无害化处理、降低城市热岛效应,建设功能协调、生态平衡的城市生态体系,不断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加大环城水系、广利河综合整治力度,确保城区景观水体水质达标,改善水环境质量。
4、积极做好区内扬尘治理工作。加大区内各建筑工地管理力度,要求各建筑工地出入路口必须按要求进行硬化,施工堆放的水泥等细颗粒粉体材料必须进行覆盖,严厉查处带泥上路及道路运输遗撒现象。区内主次干道、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采取洒水作业。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4月15日-4月20日)。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对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各责任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明确推进措施,将任务目标分解到人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4月21日-8月31日)。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目标、责任分工,集中人力、财力、物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目标任务;加大对现有绿地的管理力度,提高养护管理水平,搜集整理有关创城基础资料。
(三)自查验收阶段(2012年9月1日-9月30日)。开发区创建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创城领导小组共同全面验收,发现问题,限期及时整改。
(四)验收考核阶段(2012年10月1日-10月31日)。按照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报送资料,迎接住城乡建设部的实地考核验收。
(一)明确职责任务。开发区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细化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到人,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对照实施方案逐项落实考核标准,完成各项创建任务,按时提报相关资料,确保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顺利进行。
目前,我市仅有辛集市、藁城市为省级园林城市,占县级市总数的40%;仅有栾城县为省级园林县城,占县城总数的8%;全市尚无国家园林城市(县城),这个数量及比例与我市省会地位及经济发展水平极不相称。为此,各县(市)要高度重视,找准差距,把握时机,以强有力的措施,大力推进创建园林城市(县城)活动,促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上水平、出品位。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园林城市(县城)为载体,以推进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为手段,力争用3至5年时间,使各县(市)园林绿化水平显著提升,县城功能更加完善,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上水平、出品位的目标。
目标任务:2010年,鹿泉市、正定县、高邑县3个县(市)跨入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行列。2011年,辛集市和栾城县跨入国家园林城市(县城)行列;新乐市、晋州市、赵县3个县(市)跨入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行列。到2015年,5个县级市均建成国家园林城市,建成国家园林县城5个以上,建成省级园林县城5个以上,真正形成省政府确定的“省会园林城市环”的新格局。
(一)科学布局,高标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搞好园林绿化的依据。各县(市)要将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作为创建园林城市的首要工作,鹿泉市、正定县、高邑县、新乐市、晋州市、赵县等6个重点推进县(市)要在年底前编制修定完毕,其他县市要在明年底前编制修定完毕,尽快改变绿地建设“无本可依”现象。规划要注重前瞻性,立足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域特色,切实解决园林绿化用地不足、绿地范围不清等问题,明确近期、中期、远期建设目标,科学规划各类绿地,做到合理布局,均匀分布,保证城市绿化建设的科学性和超前性。要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在全面分析气候、地形、植被、水源等条件和特点的基础上,科学确定绿化方案,做到乔、灌、花、草相结合,点、线、面、环相衔接,更好地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二)加快建设,完善绿地体系。充分挖掘土地潜力,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绿化建设,千方百计增强绿量,扩大绿地面积。“三绿”指标是创建园林城市的基本要求。增绿重点应当放在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和道路绿地上。按照要求规范每年要新建一批公园绿地,高标准做好道路绿地建设,打造城区优美风景线。加强社会绿化,向单位要绿,向居住区要绿。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消灭绿化盲点,积极发展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向空间“增绿”。
(三)严格质量,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增强精品意识,重大园林绿化项目建设要按照精品工程目标,坚持一流的规划设计、一流的建设队伍、一流的施工质量,力争每一项工程都要建成主题特色鲜明、文化内涵丰富的园林精品工程。各项园林建设要体现节约、环保、生态的要求,挖掘内涵,传承历史文脉,体现文化特色,提高文化品位,展现现代都市的艺术魅力。
(四)强化管理,充分发挥绿化效应。将“绿线”管理列入建设项目“一条龙”审批程序,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绿色图章”审批制度。不断完善各类绿地管理保护、检查考核等规章,建立专职执法队伍,将已建成的和规划的各类绿地作为城市“绿线”管制的重点部位,严格监督管理,使各类绿地得到有效保护。坚持建管并重,建立市场化养护模式和多元化管理机制,做到建一块地、活一片绿、成一个景。建立专业养护队伍,重点管好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切实发挥全社会管护积极性,努力营造全民动手和爱绿护绿的浓厚氛围。
(五)加快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在增加城区绿量的同时,要注重其他设施建设和功能的完善,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着重抓好交通运输体系、循环体系、环保环卫体系、垃圾处理体系、防灾安全体系等建设。扎实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面落实园林城市各项标准。
(六)统筹推进,全面提升创建效果。把创建园林城市(县城)工作与提升城区容貌整体水平有机结合起来,经常开展市容卫生、交通秩序、河道水源等专项整治活动,以“四个延伸、三个覆盖”目标,即由城区主要道路两侧向小街道、社区、单位和城乡结合部延伸,实现绿化美化、专项整治、文明环境全覆盖,进一步提升创建园林城市的总体效果。
(一)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创建园林城市(县城)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大虎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董玉辉同志、市园林局局长李英波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主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园林局局长李英波同志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督导和检查。各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政府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创建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各县(市)要参照新乐市的做法,在建设局、城管局或公用局的基础上,单独设立二级局,统称园林局,落实机构、编制和职能。要根据创建目标任务,对照创建标准,因地制宜,制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栾城县和辛集市要抓紧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实施方案;鹿泉市和正定县、高邑县要认真对标、抓紧整改、积极做好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资料申报和评审考核准备,力争年内申报成功;新乐市、晋州市和赵县要制定2010年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的实施方案;其他县(市)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实施方案。
目前,我市仅有辛集市、藁城市为省级园林城市,占县级市总数的40%;仅有栾城县为省级园林县城,占县城总数的8%;全市尚无国家园林城市(县城),这个数量及比例与我市省会地位及经济发展水平极不相称。为此,各县(市)要高度重视,找准差距,把握时机,以强有力的措施,大力推进创建园林城市(县城)活动,促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上水平、出品位。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园林城市(县城)为载体,以推进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为手段,力争用3至5年时间,使各县(市)园林绿化水平显著提升,县城功能更加完善,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上水平、出品位的目标。
(一)科学布局,高标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搞好园林绿
化的依据。各县(市)要将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作为创建园林城市的首要工作,鹿泉市、正定县、高邑县、新乐市、晋州市、赵县等6个重点推进县(市)要在年底前编制修定完毕,其他县市要在明年底前编制修定完毕,尽快改变绿地建设“无本可依”现象。规划要注重前瞻性,立足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域特色,切实解决园林绿化用地不足、绿地范围不清等问题,明确近期、中期、远期建设目标,科学规划各类绿地,做到合理布局,均匀分布,保证城市绿化建设的科学性和超前性。要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在全面分析气候、地形、植被、水源等条件和特点的基础上,科学确定绿化方案,做到乔、灌、花、草相结合,点、线、面、环相衔接,更好地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二)加快建设,完善绿地体系。充分挖掘土地潜力,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绿化建设,千方百计增强绿量,扩大绿地面积。“三绿”指标是创建园林城市的基本要求。增绿重点应当放在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和道路绿地上。按照要求规范每年要新建一批公园绿地,高标准做好道路绿地建设,打造城区优美风景线。加强社会绿化,向单位要绿,向居住区要绿。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消灭绿化盲点,积极发展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向空间“增绿”。
(三)严格质量,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增强精品意识,重大园林绿化项目建设要按照精品工程目标,坚持一流的规划设计、一流的建设队伍、一流的施工质量,力争每一项工程都要建成主题特色鲜明、文化内涵丰富的园林精品工程。各项园林建设要体现节约、环保、生态的要求,挖掘内涵,传承历史文脉,体现文化特色,提高文化品位,展现现代都市的艺术魅力。
(四)强化管理,充分发挥绿化效应。将“绿线”管理列入建设项目“一条龙”审批程序,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绿色图章”审批制度。不断完善各类绿地管理保护、检查考核等规章,建立专职执法队伍,将已建成的和规划的各类绿地作为城市“绿线”管制的重点部位,严格监督管理,使各类绿地得到有效保护。坚持建管并重,建立市场化养护模式和多元化管理机制,做到建一块地、活一片绿、成一个景。建立专业养护队伍,重点管好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五)加快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在增加城区绿量的同时,要注重其他设施建设和功能的完善,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着重抓好交通运输体系、循环体系、环保环卫体系、垃圾处理体系、防灾安全体系等建设。扎实推进供热计量
(六)统筹推进,全面提升创建效果。把创建园林城市(县城)工作与提升城区容貌整体水平有机结合起来,经常开展市容卫生、交通秩序、河道水源等专项整治活动,以“四个延伸、三个覆盖”目标半岛bob综合,即由城区主要道路两侧向小街道、社区、单位和城乡结合部延伸,实现绿化美化、专项整治、文明环境全覆盖,进一步提升创建园林城市的总体效果。
(一)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创建园林城市(县城)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大虎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董玉辉同志、市园林局局长李英波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主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园林局局长李英波同志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督导和检查。各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政府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创建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各县(市)要参照新乐市的做法,在建设局、城管局或公用局的基础上,单独设立二级局,统称园林局,落实机构、编制和职能。要根据创建目标任务,对照创建标准,因地制宜,制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栾城县和辛集市要抓紧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实施方案;鹿泉市和正定县、高邑县要认真对标、抓紧整改、积极做好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资料申报和评审考核准备,力争年内申报成功;新乐市、晋州市和赵县要制定2011年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的实施方案;其他县(市)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实施方案。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宣传我市城市绿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回顾和总结我市园林城市创建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展示这些年来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成果,提高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认识,营造政府主导、全民动员、人人参与的浓厚宣传氛围,切实推动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确保我市园林城市创建20周年系列宣传工作取得实效,成立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本次宣传活动主题:创建园林城市,共建绿色家园,营造宜居环境,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
大力宣传《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赣府字[2001]36号)等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园林城市创建方面的政策法规等。以及园林城市创建20年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生态建设、环境建设,美化城市面貌、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等方面的举措及成效。
(一)领导讲话。邀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在电视台、人民广播电台发表讲话,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在《井冈山报》上发表文章,谈园林城市效应、管理理念、创建经验及感受等。
(二)成果展览。市园林处负责精选园林绿化建设、园林城市创建成果图片,推选创建亮点、优秀项目、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等,组织丰富多彩的展览活动,全面展示20年来的园林绿化成就。
(三)政策宣传。局城建科与市园林处负责全面收集整理园林绿化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并组织社会宣传。
(四)综合报道。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的宣传工作由局办公室与市园林处负责实施,综合运用新闻、专题、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并推出先进典型或先进事迹报局领导审定后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报道。中心城区各主要街道、商业区、公园、广场、旅游景点等场所宣传工作作如下安排:人民广场、庐陵文化生态园、白鹭洲公园、市建设大厦、步行街、井冈山大道、吉州大道、北大道、南大道、沿江路等地段悬挂宣传标语、树立公益广告牌工作,由市园林处拟定具置和宣传内容、规格等,报局领导审认后,交由广告公司具体实施;吉州区范围内居民社区以及行政中心广场、真君山公园、天华山公园等地段的宣传工作由吉州区建设局负责实施;青原区范围内居民社区以及火车站广场、青原行政中心广场等地段的宣传工作由青原区建设局负责实施。
(五)群众活动。市园林处负责组织开展有奖知识问答、“家庭阳台绿化竞赛”、绿色屋顶“绿化大赛”、“爱绿大使评选”等社会活动,以及“园林城市美好家园”征文、书画、摄影等竞赛,以激发广大市民群众“爱绿、护绿、建绿”的热情,调动全社会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保护的积极性。
第三条*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是*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管护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休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督促、检查辖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市园林文物管理局。
各区绿化委员会在市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区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各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第*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城市绿地建设应合理布局,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逐步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
第五条凡年满11周岁的城市居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依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其他绿化义务。各单位都应将年的人数据实统计,报所在区绿仳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分配当年具体任务的依据。
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确定各单位义务植树具体任务指标时,可按单位划定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运输、栽植和养护任务,也可按相应劳动时,分配承担绿化造林工作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或按规定实行以资代劳办法。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教育,并责成其限期补栽或给予经济处罚。
没有完成当年义务植树的单位,应按市绿化委员会和财政部门制订的标准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该项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企业单位的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在税后列支。
第七条义务植树绿化费专项用于为补偿单位或个人未完成义务植树所雇用的植树人员的工资、苗木、肥料、药械、工具以及绿化宣传、奖励等费用的支出。
第八条城市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规划、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参加审核。*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有关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一)新建住宅区的绿地面积应不低城叫用地面积的30%。其中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划分别达到组团不低于人均0.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人均1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人均1.5平方米。
(二)旧城区成片改造(包括组团、小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应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前款相应指标的50%。
(四)工业企业、仓储等的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性港口、码头、集装箱集散地、车站、停车场、大型煤场和专业性市场等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六)旧城区十道两则新建影剧院、饭店、商业大楼、大会堂等大型单体建筑,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三地面积的15%。
(七)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建筑,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30%。
(八)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厂区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25%。厂区与生活居住区之间设立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
(九)城市道路绿化,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应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化面积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15%,在旧城区范围的可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十)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应高于城区同类项目绿地比率的15%,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比率应高于地区同类项目绿地比率的5%。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道路、铁路、河流、湖泊规划绿化带两侧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时,应同时按规划要求征用、拆迁、划拨一定面积的绿化带用地,无偿交给*市园林文物管理局统一组织安排。此类城市总体规划绿化带用地不计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确困用地紧张,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的指标的,经*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同意*市规划管理局批准用地规划后,应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市园林文物管理局缴纳绿地易地补偿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绿地易地补偿费的标准由*市园林文物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列入该项建设总投资。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配套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建设单位需发稿设计方案时,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配套绿化工程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应拆临时设施和构筑物,负责将场地内的残留物清理干净并平整场地,按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按时完成绿化。
未按时完成配套绿化建设的,市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市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代为组织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按实际发生的绿化费用的1至2倍向责任单位征收绿化延误费,征收的绿延误费统一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一)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的设施方案,经*市园林文物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审批。
(二)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组团级住宅以及其他重要城市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报*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审批。
(三)园林绿地内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经*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审核后,由*市规划管理局审批。
有碍园林绿地景观的建设项目的划定勘设红线时,须征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因特殊原因确需占(借)用城市绿地(包括规划绿地,下同),砍伐、迁移树木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用地许可文件及规划设计方案,经*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核准,发放准予占(借)用绿地或砍伐、迁移树木通知单,土地管理部门凭上述文件准予占(借)绿发通知单,核发用地许可文件。*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在收到申请火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市园林文物管理局认为批准占(借)用绿地的范围或规划设计方案不妥,应在10日内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修改建议。*市园林文物管理局与*市规划管理局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市园林文物管理局请示市人民政府决定。
因临时或杂项建筑工程需占(借)用绿地或迁移、砍伐树木时,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占(借)用本单位内的一般绿地、居住区绿地,一次一处50平方米以下的,由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园林文稿物管理局备案。
(二)迁移树木(除古树、名木),胸径在19cm以下的,一次一处20株以内的,砍伐树木(除古树、名木),胸径在19cm以下,一次一处10株以内的,由区城建行下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备案。
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审批之日起7日内报*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备案。未报*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备案的审批项目或上报备案的审批项目中有违背《绿化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事项,*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有权指令纠正或直接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当发生水灾、火灾、风灾等突发性灾害天气时,为抢险救灾或处理事故急需迁移或砍伐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在3天内向*市园林文稿物管理局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因建设项目无法避让并按规定权限批准占用现有绿地的,应按绿地等级向*市园林文稿物管理局缴纳绿地易地补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文物管理局统一安排绿化,或者由占用单位以占用同等级别绿地2倍的土地进行绿化,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并应先补后占;占用尚未实施的规划绿地有,由规划部门相应调整绿化规划。绿化补偿费的构成要素为所占绿地的绿化植物价、绿化设施价,绿化迁移费、1年的绿化养护费等。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绿地,占用后本单位绿地指标达不到本实施细则规定比例的,应在本单位内与以被占用等面积的土地进行绿化。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经批准砍伐建设用地上的树木,应按*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制定的标准补偿给树木所有人。
凡经批准同意迁移的树木由建设单位际担迁移树木的人工费、运输费、材料费、1年的绿化养护费,并按不同季节向树木养护单位缴纳40%-60%的树木损失补偿费。
第十九条需临时借用现有绿地的,按本实施细则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按规定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临时借用期以2年为限。确需继续临时借用绿地的,应提前一个月办下延长临时借用绿地的审批手续。延长借用绿地手续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限期的,加倍征收绿化补偿费。借用期满后,借用单位应负责恢复绿化。
(一)经核准砍伐树木的,市政工程竣工后可恢复绿化的半岛bob综合,应根据不同季节由市政建设单位负责恢复绿化,并相应缴纳砍伐树木的人工费、运输费;砍伐树木后不能进行绿化的,应按*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制定的补偿标准的70%-80%进行补偿,并支付相应的人工费、运输费。
(二)经核准迁移树木的,市政建设单位应按绿化植物价值的20%-60%进行补偿,并支付迁移的人工费、运输费和1年的养护费。
(三)就近安排相应面积的土地用于绿化。如就近安排绿地确有困难,应按同等级地缴纳绿地易地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城市现有树木应严加保护。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曩以外5米;胸径在50cm以上的大树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m;胸径在30cm以上的中等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m半岛bob综合。在树木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不得堆放土、石等杂物,不准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取土控石。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直接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的绿化和养护,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居住区绿化养护费在新村管理统筹旨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违反《绿化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建造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设施,或作其他非绿化用途的凤及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侵占绿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或摘自迁移胸径在10cm以下、2株以内的树木,情节较轻,能主动采取弥补措施,立即恢复绿地的,责令其具结悔过,并处以被占绿地造价(按绿地补偿费的构成要素,下同)或树木价2至4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3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
(二)侵占绿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砍伐一般树木2株以内,损失较重的,责令其退还绿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或树木价4倍至6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侵占绿地在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或砍伐一般树木5侏以内,或迁移一般树木10株以内,损失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退还绿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或树木价6至8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侵占绿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或迁移一般树木10株以上,或砍伐一般树木5株以上的,责令其退还绿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或树木价8至10倍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侵占绿地不能恢复的,除按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有关规定处理外,并收取2倍的绿地易地补偿费。
(六)其他毁坏树木及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费2至5倍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埏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毁坏古树名木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者年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破坏绿地、树木,或毁坏林木绿化设施,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一至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四至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列处罚,在城区的,由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执行,其中处罚后允许其补办占用绿地手续和罚款在3元以上的,须报经*市园林文稿物管理局批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由*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执行。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按照本办法收取的绿化费、绿地易地费、绿化延误费等,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俞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是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执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模范执行本办法,并接受群众的监督。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有关证件或佩带标志,从严管理,秉公执法。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信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园林绿化档案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真实地记录了城市风景园林绿化的公共绿地、专用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设计与施工、园林植物的繁殖、栽培以及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和科学研究等活动过程,为城市建设、改造与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园林绿化档案主要包括城市的园林及景观工程,绿地苗圃、名木古树、历年的城市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历年的植树造林面积、地点与成活率、覆盖率、病虫害的防治、珍贵花卉、珍贵树木、城市雕塑工程、基建工程等等,都蕴含大量的信息,是一种供人们研究、利用的信息资源。园林绿化档案,是城市建设的真实记录,对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园林绿化档案是在园林绿化建设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园林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核定的必要条件,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和改扩建的原始依据。近年来,随着园林事业的发展,园林绿化项目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园林绿化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直接关系工程质量,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实践证明,园林绿化档案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园林绿化它以自身的综合功能提供良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园林绿化档案管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园林绿化项目档案资料质量管理不完善,档案文件不符合相关的规范和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些材料没有审核批准签字、不是原来记录,有些档案立卷时著录项填写不规范;有些单位档案保护意识弱、保护方法少、保护手段滞后,导致档案较早被损坏,难以恢复原貌;项目前期文件、设计文件和监理文件的收集不完整、不系统,多数单位没有收集项目施工前的原建筑旧貌、开工仪式、施工过程、隐蔽工程、施工工艺等声像资料;不少建设单位在项目档案管理方面知之甚少,不清楚国家档案局及其部委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有哪些要求,更不清楚项目档案工作的具体做法;项目建设单位本来就没有编制相关的档案管理标准,或者存在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建设单位对各参建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力度不够,管理处在松散状态;相当多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档案管理明显滞后,对项目实施全程控制管理的同时,未将项目档案工作的有关要求列入控制管理内容。此外,从事园林绿化的档案收集人员缺乏档案管理知识,最终导致绿化项目档案管理的不规范。
要解决上述园林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有符合使用要求的库房,配备必要设备,为创造良好的档案管理环境提供物质条件,加强库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其次,要推动档案管理创新,包括管理模式、管理思维、管理制度、管理技术、管理手段和方式、管理过程和控制、管理流程、档案功能的创新,要推行档案标准化管理,以“最优化”的理念,综合分析各家之优缺点形成最佳方案,将档案工作标准化纳入单位标准工作程序,提高档案管理整体水平,并将履行职责过程形成的文字、图表、图像等资料收归档案部门进行专业管理。最后还要搞好八个纳入:
1)将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工程建设工作计划和各项管理程序。
档案真实地记录着发展过程中的点点滴滴,做好档案工作能为社会发展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现实工作提供参考、借鉴、凭证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做好园林绿化档案管理工作,有三个步骤:
1)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收集齐全完整的档案材料,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关键,首先建立收集制度,在园林绿化工程中,完成一项或告一段工作活动后,应按程序规定对形成的材料进行科学筛选和系统整理,向档案部门移交。
2)抓好园林绿化档案整理工作。档案整理是档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是将零散的和需要进一步条理化的档案材料,进行基本的分类、组合、排列、编目,组成有序的档案整体,根据归档标准来鉴别其档案的利用价值,把需要保存的档案,科学整理妥善保管,便于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3)做好园林绿化档案的开发提供利用工作。要不断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改善馆(室)藏结构,要创造适合园林绿化档案保管的环境条件和物质条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工作制度,严格工作规划,主动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建立健全园林绿化档案信息化的建设,近年来,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进程也不断加快,档案网络化、系统化、数字化管理将成为今后档案的主要存在形式。实现档案的网络化、系统化和数字化管理,以网络软件实现建立统一的标准,可以构建完整的档案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有效地开发园林绿化档案信息,搞好园林绿化档案工作,不但可以在城市建设中发挥极大的作用,吸引外地游客前来旅游,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1)利用园林绿化档案为城市建设开发提供参考。在大规模的城市开发建设中,根据有关有绿化档案,可以对名木古树、名胜古迹、著名寺院等实行有效保护。
2)为旅游开发提供依据。利用园林绿化档案,为城市的旅游开发参考依据,利用有关档案编写一些城市风景点的解说词,编写一些文化名人的传记;编写一些文化名人与景点的关系说明;还可以收集一些著名人物的诗词等等,向旅游者进行介绍和宣传。利用天然的风景和充满人文知识的介绍打造名山、胜景、名人等旅游品牌,提高城市的知名度,发展城市的旅游经济。
3)为建设“山水”城市提供规划参考。要建设“山水”城市,就要保护好原有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参考有关档案,作出城市发展规划,逐步制定造林绿化计划,提高森林、绿地的覆盖率,使“山水”城市名副其实。
4)为社会提供教育资源。园林每日都向广大市民开放,大量的市民到园林游玩,在园林里,人们不仅能直接与大自然接触,摆脱工作的压力和都市的嘈杂,而且还能在园林的文化氛围中受到教育。
5)为创造和谐社会提供有关资料。现在,城市越来越单一,动植物生存空间越来越少,生物多样性急剧下降,其结果是生态系统被破坏,失去了大自然的支持、容纳,开始陷入重重危机。城市是自然和谐与社会和谐的一种体现,有关园林绿化档案,可以利用过去好的经验和好办法,更好地保护美好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城市建设的进程不断加速,居民对生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如何加强提升园林绿化品质,是当前很多城市在进行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昆明作为著名的春城,其园林绿化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园林绿化品质与多方面有关,比如植物种类的选择、区域空间的分布等,这些都影响园林的整体效果。其中植物的选择对于园林绿化品质的影响十分重要,选择合适的植物种类,有助于植物的生长,从而提升园林绿化品质,尤其是选择一些乡土植物,可以使植物的适应性更强,而且还能有效地应对各种病害。
第一,园林绿化管理理念比较落后。园林绿化建设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园林行业发展时间比较短,在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管理理念陈旧,对园林景观的协调性关注不够等,这些都会对园林绿化的景观品质产生影响。当前很多城市在园林绿化设计和施工时,往往只关注园林绿化景观建设的进度,对园林绿化的细节关注度不高,因此导致我国园林绿化品质较低,不符合现代园林绿化的发展需求。第二,植物的选择不够合理。园林绿化离不开植物,植物对园林的多样性以及美观都有很重要的影响,但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往往存在植物选择不当的问题,这反映出园林绿化施工与设计方案不吻合。园林绿化施工过程是对具体的设计方案进行落实的过程,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的一个问题就是施工过程与具体的设计方案不吻合,使施工质量受到较大的影响。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园林绿化施工方案的设计人员与具体的施工人员之间的交底工作不到位,因此使很多园林绿化设计中的植物没有得到落实,园林景观的植物选择不当。与此同时,有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因此施工时,遇到的实际情况与设计方案不吻合,影响施工的工期,景观工程效果不佳。第三,园林绿化施工人员的素养不高。园林是居民赖以生存的重要场所,在园林绿化过程中,绿化人员的综合能力水平的高低决定施工质量。当前很多园林绿化景观施工时,招聘的人员并没有专业知识,只是一般人员,对园林绿化的认识程度不高,因此导致园林绿化质量受到影响。
在园林绿化过程中选择乡土植物,是提高园林绿化质量的重要途径。乡土植物除具有一般植物共有的功效外,还具有一些其他特征,具体说来,由于是乡土植物,因此彰显当地的文化底蕴,与当地的自然环境实现很好的融合与协调,而且当地的传统文化给乡土植物打上文化的记号,乡土植物在改善园林绿化品质的过程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另外,乡土植物还有很强的适应性,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乡土植物已经完全适应当地的环境,在园林绿化过程中选择合适的乡土植物,能够提高植物的存活率,使得植物环境更加美好。第三,乡土植物的性价比高。乡土植物的适应性较强,因此栽培技术相对简单一些,而且有很强的抗逆性,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园林绿化过程中只要通过适当的培植和保护,就能达到繁花似锦的效果。
2.2.1选择合适的植物。云南地处我国西南边境,森林覆盖率较高、植物种类丰富,历来就有“植物王国”之称。但是现在昆明市的庭园绿化树种,绝大多数为江浙及四川所培育,庭园中所种的物种中云南的乡土种类较少,这与园林绿化过程中的基本规则不相吻合,在昆明园林绿化过程中,还必须采用乡土植物来丰富园林。昆明的气候有助于很多植物的生长,在昆明有开发价值的乡土植物很多种,比如乔木57种、灌木43种、攀援及地被植物49种。比如滇润楠、短萼海桐、球花石楠、红花木莲、山玉兰马缨花、高大含笑、大白花杜鹃、董棕、昆明榆、垂丝海棠、牛筋条、云南樱花、冬樱花、野八角、金丝桃、团花杜鹃等,这些都是昆明市园林绿化过程中比较适用的乡土植物,此外还有很多其他的植物,都适合在昆明境内种植,在园林绿化的过程中,应对这些植物进行了解,并且了解昆明的气候条件、土壤条件等,从而合理栽种,使各种植物的应用更加广泛。2.2.2加强对乡土植物的开发和研究。在园林绿化过程中,不仅要利用当前已经存在的各种乡土植物,还应积极开展研究,发掘当地存在的一些并没有被发现的植物,从而对园林绿化有一个科学的认识,转变对植物美的认识,促使园林绿化整体意识的提升,并且从根本上加大对乡土植物研究的投入力度,最终形成一个风景优美又富含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文化气息的园林绿化景观。2.2.3要不断提高园林绿化人员的素质。在园林绿化设计的过程中,设计人员应对园林绿化有一个整体的认知,从而对植物的生长习性有一定了解,能灵活地运用园林绿化的原则,合理地设计,比如将孤植、对植、花卉、乔木灌木以及垂直绿化等进行集中组合,发挥出每一种植物的天然特性和观赏魅力。在设计后,应和施工人员进行准确的交底,使具体的绿化施工人员能够对设计方案有充分的了解,从而选择植物时不会出错,选择合适的植物进行园林景观的建设。
综上所述,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植物的选择是否恰当,对园林绿化质量有很大的影响。乡土植物的选择,具有很高的性价比,在昆明市的园林绿化过程中,应加强对乡土植物的选择,使昆明市的园林绿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提高园林景观质量。
1李丹,李青青,段焰青.昆明市绿化现状调查及建设探讨[J].西南林学院学报,2006(3)
2薛俊华,于磊.乡土植物在园林绿化中的应用初探[J].国土绿化,2014(14)
目前完成《__县创建部级园林县城实施方案》的起草,现已上报县政府待批并出台,方案中对2015年至2017年在领导机构建立、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绿化覆盖率、树种规划、公园游园建设、县城风貌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基础设施完善、县城环境综合治理等众多方面将做出了明确要求。成立了由县委书记任政委、政府县长任总指挥、相关责任单位任成员的创园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条块结合和谁主干、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细化、量化指标。确定到2016年年底,县城建成区内的绿化、生态、市政建设指标要达到创建标准,2017年要坚决完成创建目标。
一方面围绕“绿色、生态、舒缓、宜居”目标,按照“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目标,精心谋划启动了投资2340万元,占地160亩的东湖迎宾公园建设工程,目前该项目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工程预算已编制完成,待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投资模式后实施。另外谋划了嘉陵江路中段南侧100米绿化带工程、开发区绿化补植工程、太行道北延及绿化工程、长江路(桑兴河桥东至宣惠河段)10米绿化带工程、黄山道(黄河路至长江路段)10米景观带工程、华山道南段(钱塘江路至金沙江路)东侧10米景观带工程、金沙江路北侧10米景观带工程、淮河路中段两侧绿化工程、__以东植物园工程、泰山道南段敬老公园工程、清馨园续建工程、104国道绿化工程、宣惠河(城区段)带状公园工程、园林式单位(小区)创建工程等14项园林绿化工程,确保“三绿”标准达标。另一方面以实施重点绿化项目为基础,严格执行绿线管制制度,并对已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进行核查,对不达标的小区进行整改,控制新建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5%以上,并设置有休息活动场所。同时强化执法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抓好城市园林绿化的保护工作和城市绿化专业日常管护,建立管理长效机制,做到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一是制定完成《__县关于开展县城环境容貌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目前已上报县政府待批准后实施。今年以来通过对“五乱”行为的日常监管,共清理垃圾总量22000余吨;处理违章建筑两起;查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摊点500余个;整治露天烧烤摊位30处;对公厕、垃圾桶(箱)进行实时保洁,确保整洁美观;各垃圾点摆放垃圾桶共计300余个;对2个商砼企业、10个施工现场、6个锅炉、14个土方、砂石、灰渣、白灰料堆及渣土运输、露天烧烤等“涉烟、涉气、涉尘”污染行为进行查处,现已全部完成整改,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提升。城区主次干道全面实行环卫机械化作业,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以上,实现了16小时保洁,重点地段全天候保洁,人居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二是投资340万元谋划建设数字化城管系统,选用“以市带县”模式,利用__市软、硬件资源,节约建设资金,加快建设步伐。目前工程方案和施工预算已全部编制完成,并上报县政府批准。三是建立数字城管考评机制,已将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加强了执法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质,满足及时发现、处置与解决问题的要求,构建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无缝隙的管理网络,实现管理全覆盖和常态化、规范化、精细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是指城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
第五条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园林绿化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公共绿化(绿地)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专项评审工作;负责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区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镇园林绿化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九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县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居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十条规划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规划(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并纳入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事业、公共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第十二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一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制定绿地建设项目计划,采取相应措施,在一年内达到规定指标。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设计、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一同参与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城市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应报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办理集中绿化补偿手续,并按规定缴纳集中绿化补偿费,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集中绿化。
第十七条城区绿化补偿费收取标准由财政和物价部门制定,城市管理部门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供电、电信、有线网络、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线网、主次干道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方案审定、选址定点,要充分考虑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凡涉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确需建设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绿化、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其它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类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办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城市管理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及时出具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提交备案机关。工程保修期满后,应根据有关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备案移交管理规定进行移交。
第二十四条城区公园、游园、街道、广场等场所的公共绿地,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居委会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绿地良好的生态和景观。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公共绿地,因建设需要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按时归还,并报城市管理部门验收。
第二十七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持工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方可在批准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公共绿地内举办文化、娱乐、公益活动或举行商品展销活动,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园内树木、花坛、绿篱、草地、水体和道路、亭、廊、阁、榭、座椅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持环境、设施良好;对公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以及珍稀半岛bob综合、濒危动植物必须重点保护和管理,设置相应的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三十条城市公园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县城内任何树木(包括灌木、绿篱)不论其所有权归属,都不得随意砍伐或移植。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砍伐、移植:
迁移一级、二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确需砍伐、移植城区内除古树名木保护以外的乔木树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报县城管局审批,由县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以外的乔木10株以内的,报县城管局审批,由县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次一处砍伐移植10株以上的,需县城管局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确需砍伐或移植灌木或者绿篱的,一次一处砍伐或移植灌木10丛或绿篱10米以下的,报县城管局审批,一次一处砍伐或移植灌木10—100丛或绿篱10—100米的,需经县城管局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安排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与行道树互有影响时,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劳务费后,由园林绿化专业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第三十四条城区绿化要搞好园林专业育苗等生产绿地建设,逐步做到苗木自给,苗木自给率应达到80%;有条件的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个人,应积极自办苗圃。
第三十五条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植物检疫条例》和《省植物检疫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经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赔偿费及处罚,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